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之反思

        作者:祝鹏程2023-12-20 08:40:17 来源:中国艺术报

          21世纪以来,中国民间文化领域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必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以来,它已被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在中国,非遗的相关概念与实践也成为社会大众所关注的焦点话题。

          和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相比,非遗保护意味着一套全新的文化观念,它是一种全球化语境下的文化实践,是从国际法层面协调各国文化权力和关系的途径,体现出和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全不同的理念。

          首先,《公约》强调了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价值和意义是由传承、享有它的社区民众所赋予的,是由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尊重社区民众的文化权利。因此,非遗的保护应该是国际、国家、社区、专家、文化中介人等共同参与的实践,其中社区的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非遗保护不再强调遗产的“独特”和“杰出”,避免使用排他性的词汇,而是更具包容性,人们可以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可能与其他群体的实践相似,可以说,非遗保护是在增进遗产的社区认同功能和维系遗产的普遍性价值之间取得平衡的结果,以此增进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与文化间的对话。

          再次,非遗的保护离不开人的文化实践和创造,保护并不是要回到过去,而是指向当下和未来,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文化创造者与传承者的权利,促进文化、社会与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非遗必须和当下民众的生活有紧密联系,是民众鲜活的实践。人们对遗产的保护实践不是“原样不动”的“维护”,而是更加主动的“保护”。因此,非遗保护的不只是某个文化传统的形式或内容,更是人们运用这一传统并赋予其意义的过程。

          在全球化的时代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文化支持,显示了当代中国积极拥抱传统的渴望。同时,它的全球化背景,勾连起了民族与世界,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文化软实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崇与保护,不但能展示民族灿烂的文化传统,还能满足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众对传统的欣赏期待。

          中国政府于2004年加入《公约》,此后,社会各界迅速展开对《公约》的解读,并积极推行本土化的保护实践,形成了十大门类的分类机制和国家、省、市、区四级保护机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目前我国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已经达到43项,居世界之首。但毋庸置疑,目前国内的非遗保护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一是对“本真性”的错误认知。本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历史悠久的经典概念,它标榜“正宗”与“真实”,往往和民族主义的认知和文化商品化的修辞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公约》提倡一种新型的保护理念,它鼓励创造,并不推崇一成不变的“本真”。但在当下中国的非遗保护中,本真性却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甚至位居核心的概念,并通过媒体宣传和商业运作,日益深入人心。显然,这是对《公约》的误读与误解。

          无疑,民间文化是活态的,它最大的特征就是既有传承又有变异,民间文化总会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代代相传。因此,“原汁原味”并不存在于真实的生活中,只存在商业营销中。但在“原生态”的话语渲染下,人们往往忽略了传统活态的一面。也正是因此,当下的非遗保护工作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而我们所保护、抢救的只能是某一具体时空中的文化形式。当人们将某种艺术标定为“本真”的时候,也将具体时空中的艺术从动态的文化进程中抽离出来,并放置到一个想象的、固定的语境中,从而将某时某地的艺术形态变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一旦对此进行保护,遗产势必会变成某种徒有其表的形式,成为越来越虚假的艺术。简言之,对本真性的保护,难免会引发适得其反的非真实性。

          其二是延续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中国非遗的立法有着深厚的“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基底,现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直接改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延续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而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则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一脉相承,显然缺乏对生活中的活态艺术的重视。这种错位让人误以为非遗保护的对象是物,保护就是抢救濒危的、历史悠久的“遗留物”。

          在笔者的调查中,问及一些从事非遗保护的一线工作人员是如何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有不止一位非遗保护从业者把记录、出版了多少资料、搜集了多少传承人的文物视为保护的首要成绩。“新词旧知”的搭配把人们的行为引向了对过去的遗迹抢救与搜集,忽视了保护与人的关系,以及保护对于当下的意义。

          其三是对民间保护力量的重视不够。在教科文组织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社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对社区知情和社区参与的强调,是贯穿《公约》理想规划的基本原则。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以及将社区、群体或个人,置于所有保护措施和计划的中心,是非遗保护的核心性原则。当下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把“政府主导”放在了“社会参与”前面,把民间的力量放到了次要的位置,显然缺乏对民间自主性与创造性的重视。

          在当前的非遗保护中,在政府、学者和商业开发者的凝视下,民间很难避免会成为一个客体化、对象化的存在。有鉴于此,各方面都需要积极调整切入的姿态。尽管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中,政府主导有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忽视“社区赋权”重要性的理由,相反,政府应该以一种对话的态度,尽量克服强势干预的立场,转型为服务性的平台,成为社区保护实践的保驾护航者和资源提供者。学者则需要放低视角,认真反思民间社会的存在意义,商业开发者则要充分尊重民间的表达,把握好商业化的方向与力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社区主导”。民间大众则应积极动用自身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社区事务,使民间传统能够按其生存演变的规律健康发展,真正做到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和理性对话。

          2023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20周年,在接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要进行系统修订。期待在后续的修订工作中,能够克服上述的问题,以切实的法规推进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使非遗保护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文联签约评论家)

        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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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静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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